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已有排污口,应当依法整治、关闭。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