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