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