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八条有效业主决定自行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方案、收费标准、管理期限等应当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业主大会决定和自行管理方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实施管理和经营,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经营管理等相关责任,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