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业主拒绝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或者物业服务人无法再提供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出现失管弃管状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保安、保洁、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等基本物业服务。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后续的物业管理方式。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