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成本变动情况,公布各类物业服务项目、标准及成本信息,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物业服务费时参考,引导业主与物业服务人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方式。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