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物业承接查验规范,细化承接查验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物业十五日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完成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并由双方确认查验记录。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