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的;

(二)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超过两年,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