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