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