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