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