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三十九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应当查验登记证书,并索取其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