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主体政务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