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第十六条有效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电子合同、电子会计凭证等电子材料应用尽用。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营主体在申请办理各类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时可以选择使用电子材料,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另行提供纸质材料。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