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至(六)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