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区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实施暴力恐怖、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实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