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