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河长、湖长、林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和林长制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总磷污染防治的工作职责,协调解决总磷污染防治问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