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涤剂或者违法改变阳台、露台污水管道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