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优化鄱阳湖流域总磷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平台建设,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鼓励采用高光谱成像、无人机遥测、卫星遥感、同位素示踪等新技术进行科学监控。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