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鄱阳湖流域滨湖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应当实行下列总磷污染防治措施:

(一)在湖泊总磷浓度严重超标的地区,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实行人放天养,退渔还湖;

(二)以水源保护区、城乡结合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村等人口集中区域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应当结合受纳水体水质目标要求和水质状况,有计划地逐步对具备条件的电排站、水闸建设调蓄净化系统;

(四)在具备条件的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等区域应当建设生态沟渠、生物滤池、人工湿地等拦截净化设施。

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流域滨湖地区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范围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