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或者港口航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改造。

禁止违法违规排放船舶压载水、含磷化学品运输船洗舱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