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在入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住房安居以及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便利化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