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在入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住房安居以及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便利化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