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办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平台。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