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办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平台。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