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等建设科研创新平台,推动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水平实验室以及国际一流科研机构。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现代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在本市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并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充分调动高校和企业积极性,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研发机构。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设立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创新资源应当向相关人才开放共享。
支持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创新资源,以及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等向社会开放共享。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