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常态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重点培育民营骨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学习合作平台,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