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公共场所乱扔口香糖、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在城市市区室内公共场所、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等公共场所吸烟;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树叶、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