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制定生活垃圾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