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专业企业承担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工作,可以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管理。

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工作的专业企业应当执行环卫作业标准,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