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