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