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或者第二款规定进行建设活动,不符合保护规划,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改正违法建设的部分,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