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的具体办法,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励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一)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可以用作纪念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旅游观光、休闲场所、发展文化创意、地方文化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岭南民间工艺传承、老字号经营、科技孵化、创新创业、商务办公、特色餐饮、民宿客栈等。
(二)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扩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三)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助的非国有历史建筑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
(四)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出租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租赁期限最长为二十年。确需给予租金减免的,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多种功能使用,历史建筑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不一致的,无需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增加历史建筑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不扩大其基底面积、不改变其四至关系、不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无需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