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需求,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加强日常巡查与宣传,引导动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