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作出决定,涉及新建、扩建项目的,可以与新建、扩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作出审查决定。申请人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