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第十一条有效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对象的认定情况编制和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和历史文化价值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