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拟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