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作业,完成作业后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
(二)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生活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需经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密闭存放;
(五)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生活垃圾;
(七)建立管理台账,设置运输车辆定位系统,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