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利用名城古建筑、历史文物和风景名胜进行录像、拍摄电视剧、电影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须经建水县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风景名胜资源费和文物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