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向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向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文物考古勘探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领取考古勘探调查结论书;

(三)在办理(一)、(二)项手续后再向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