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具备条件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