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在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者列支额度的;(二)接受捐赠未进行专账管理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或者逾期不提供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