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涉企服务综合平台受理企业投诉举报,保障企业合理、合法的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投诉举报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