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涉企服务工作。

涉及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的服务,依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