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经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规范化、数字化建设,建立由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出租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落实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以及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具体协调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