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的消防、治安、租赁等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房,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的房屋。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