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区(县、市)网格化主管单位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边界清晰、便于服务管理的原则,科学规范划分、调整网格。网格划分、调整应当报市网格化主管单位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网格内划分微网格。网格、微网格划分和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网格化主管单位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