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延、隐瞒、阻止网格事件报送,情节严重的;

(二)拖延办理或者拒不办理网格事件,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