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不得阻碍网格服务管理人员依法履职。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及其人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市和区(县、市)网格化主管单位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处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