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设立公示牌、发放联系卡等方式,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监督电话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姓名、联系方式、工作职责等信息。相关信息调整,应当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